- 民歌湖酒吧街演艺厅合作经营意向合作方公开招标公告附件:民歌湖酒吧街演艺厅合作经营合同(格式)
- 来源: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 发布日期:2014-09-23 16:51:22 浏览:次
- 民歌湖酒吧街演艺厅合作经营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2024生肖卡
乙方: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了充分发挥民歌湖H区演艺厅的商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民歌湖演艺厅合作经营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全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和方式
1.1 甲方提供位于南宁市金浦路23号的“民歌湖酒吧街”H区演艺厅场地(区域图见附件一)与乙方合作经营,乙方负责资金投入、日常经营管理,并承担全部经营管理的成本支出、经营税费;甲方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管理成本支出。经营收入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1.2 本合同项下合作经营场地室内总面积为1078.5平方米。
1.3 甲方提供房屋的装修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演艺厅设备安装验收表。在签订合同前乙方已经到房屋现场察看,乙方确认在合同签订之日场地已经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乙方将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处办理场地移交手续;房屋交付后,有关的风险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1.4 乙方接收场地后只能用于经营演艺、文化娱乐、舞台演出 的用途,且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统一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和日常管理规定。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经营期内,乙方不得将场地用于其他任何种类的经营和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场地转租、分租,或者与他人共同使用。
第二条 合作经营期限
本合同所订合作经营期限为 壹拾 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乙方应于2015年1月1日前正式营业。
第三条 分成方式
甲方的分成按合作项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3.1 甲方分成比例
3.1.1该演艺厅正式开业日起,甲方具体分成比例如下:
第一个合作经营年度至第五个合作经营年度结束日,甲方每个日历月的月提成费用为该店铺当月的月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 %)。
第六个合作经营年度至第十个合作经营年度结束日,甲方每个日历月的月提成费用为该店铺当月的月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 %)。
3.1.2本合同中所称的“营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1)演艺厅票务收入;
(2)演艺厅租赁费用收入;
(3)衍生产品的销售收入和附属服务的经营收入;
(4)演艺厅获得的其它经营收入。
3.1.3本合同中所称的“营业收入”不包括:
(1)出售乙方自行购买的的固定装置、工具和设备的收入;
(2)乙方获得的任何保险赔偿;
(3)乙方给予顾客和员工的销售经营折扣部分;
(4)任何免费服务项目。
3.2 分成核算
为计算提成金,乙方每月的财务报表及合作方与该店铺相关的税务申报表应当是计算营业收入决定性的证据。甲方可指派人员不定期参与承租人的票务管理、审查等,乙方应给予配合。
尽管如此,在符合下述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共同选定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乙方的营业额:该等审计每一日历年度不应超过一次;审计内容只应涉及过去一个十二个日历月的期间乙方的营业收入;该等审计应该在乙方财务和/或信息技术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在乙方的公司办公地进行;并且甲方应将提议的审计的提前三十 (30)天通知乙方。
双方进一步确认:
- 如果审计报告显示该店铺的年营业收入大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年营业收入数据,且大于部分达到乙方提供数据的百分之一(1%)或以上,则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立即补交少缴的提成金,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外支付少缴部分的两(2)倍作为补偿。
- 如果审计报告显示该店铺的年营业收入数据少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收入数据,且少于部分达到乙方提供数据的百分之一(1%)或以上,甲方应将乙方多交的提成金立即退还给乙方。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 除本条明确规定外,审计费均由甲方承担。
3.3分成支付
3.3.1乙方每个日历月份向甲方支付一次分成。当月提成应在下月30日前付清,逾期则每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1‰)支付违约金,直至缴清。
3.3.2乙方应于下一个日历月的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日历月的经营收入情况及甲方应得分成数额的报表。
3.3.3支付账户
乙方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分成应支付到下列账户:
收款人名称:2024生肖卡
开户行:
帐 号:
3.4 物业管理等费用
3.4.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自行与民歌湖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负责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用。
3.4.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支付承租范围内的水、电等费用。商铺的水、电实行“一户一表”,商铺交付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水表和电表的读数。自交付之日起,乙方应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水电费。
3.4.3如乙方需使用电话、互联网等电讯服务的,电讯开通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将费用直接支付给当地的电讯业务供应商。
第四条 税务及发票
4.1 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相关税费。甲方不承担任何与乙方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演艺经营行为征收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
4.2 乙方应以自己名义办理与演艺经营有关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演艺、消防、安监和治安许可等证照。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5.1 甲方提供的经营场地标准以本合同附件二为准,乙方根据演艺活动和经营的需要在不影响原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自行负责装修装潢,并自行承担相应的维护职能。
5.2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常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
5.3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合作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场地的使用权;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可以授予任何第三方、相邻权人通道或公共区域的使用权,但不得允许该第三方阻挡乙方的入口及乙方的标志及招牌。
5.4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合作经营期限内,若建筑物、场地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权、管理权转让、抵押给第三方,第三方、抵押权人将继续继受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直至本合同合作经营期限届满。甲方应在转让、抵押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书面文件的复印件一份报送乙方。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少付或不付甲方分成,或者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若因甲方的转让、抵押行为,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并对场地内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和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2 乙方保证其具有在广西南宁市进行演艺经营的资格。乙方应以乙方公司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独立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乙方应在正式开业前取得消防安全的许可和审批。
6.3 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合同1.4条所规定的营业用途、经营范围及内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场地。
6.4 乙方承诺按时足额缴付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费用、管理费、水电费及其它损耗费用)。
6.5 乙方如需对场地进行装修的或改造的,其装修或改造方案应书面报送甲方审批,在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6.6 乙方负责对甲方交付的演艺场地、场地内部水电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和保养,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房屋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性维修,由甲方负责。
6.7 乙方负责演艺场地内的日常经营管理,应保证场地符合演艺营业标准,并符合甲方和其委托管理方制订的民歌湖酒吧街经营管理标准。
6.8 在演艺经营期间,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有关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规定,被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被责令赔偿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致使甲方受到连带或单独处罚和处理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损失。
6.9 因合同期满或乙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甲方无需补偿乙方的任何装修装潢的费用;乙方逾期移交演艺场地及有关设施设备的,视为乙方放弃乙方留置在演艺场地内物品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物品和设施设备,以避免或减少甲方场地损失。
6.10鉴于民歌湖酒吧街的房屋、场地位于民歌湖边,包括本演艺场所在本内的民歌湖酒吧街部分房屋、场地一层地面的标高,处于南宁市防洪标准规定的警戒水位线以下,故在南宁市每年汛期和雨季,本合同项下演艺场所极可能因洪涝灾害,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活动,并造成乙方财产损失。
在本协议书签订前,对于前款陈述之现状和情形,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已充分知晓。因此,乙方应在装修装潢、进场经营时采取相应的防洪防汛措施和办法,做好防洪防汛的准备,及时转移演艺场地内的设施设备及其他用、物品等;乙方承诺,若因洪涝灾害造成演艺场所的装修装潢、经营收入、设施设备和用具、物品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向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损失赔偿要求。
第七条 限制和禁止条款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演艺场地转借、转租、分租或者与他人共同使用。
第八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8.1合同解除:
8.1.1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违反本合同1.4条的规定,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8.1.2在乙方经营场所内,若有从事违法活动、且经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处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8.1.3如乙方连续 30天 无营业收入,或月营业收入低于10万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 有鉴于甲方系国有独资公司,故因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本合同终止,导致甲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应视为甲方违约。
出现前款规定之情形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移交演艺场所及有关设施设备,且甲方无需赔偿其任何损失。
第九条 特别事件约定条款
因民歌湖酒吧街及周边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发生的安全事件,以及演艺场所内的火灾、人员踩踏、洪涝灾害、溢漏水、虫害等事件造成的乙方财产损失和乙方人员、乙方顾客的人身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演艺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2024生肖卡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17号南宁国际经贸大厦第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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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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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八月 日